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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黄山市促进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

| 招商动态 |2016-08-12

黄山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黄山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安排一部分设立黄山市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第三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决策、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工业化、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主要有:

(一)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文化创意、装备制造、绿色软包装、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等七大产业;

(二)绿色食品、汽车电子、绿色软包装、信息技术服务等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

前款范围的现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引进外来投资,视同新引进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项目或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政府可通过投资平台直接投资入股或实行债权投资。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给予贷款贴息,第一年贴息比例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单个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对新落户黄山经济开发区和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的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机构、文化创意等信息服务类项目,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分割办证。

对前款信息服务类项目租用黄山经济开发区和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厂房、闲置楼宇等建筑物用于运营办公的,可以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项目从业人员可享受公租房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新引进工业项目企业自建厂房,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给予补助,具体参照《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企业租赁以政府(园区、开发区)为主体代建持有的厂房,可以给予3年的租金补贴。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的副总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及高级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按其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住房生活补贴(期限3年);其子女入学、入户、就业、就医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服务。

第十一条黄山学院、黄山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工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就业,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起按每月300元/人的标准,按月计发生活补贴,连续补贴3年,并可享受公租房等优惠政策。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落户本市,按照《黄山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经核实后,按项目进度给予项目引荐人奖励。项目签约注册,给予奖励资金不超过1万元;开工建设并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或到位资金达到投资额度的60%以上,给予奖励资金的50%;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营,给予剩余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还可享受《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建立招商引资服务机制,实行招商引资全程代理服务。

凡未列入涉企收费清单的项目,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投资企业收取其他费用。

发改、经信、农业、旅游、文化等部门应做好招商引资前期基础工作,编制招商项目库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凡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经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招商部门根据项目的投资强度、纳税、产值、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小组。

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小组对扶持项目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科学评审并将结果及扶持方案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批。

根据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批意见,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对专项资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内部管理、专项资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定期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按照项目税收入库级次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之前已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尊重历史、注重诚信、合理过渡的原则,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招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招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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